7月1日起开发票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尊敬的各位优友,优个接税务局通知,按照2017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具体规定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自今年7月1日起,在优个所有平台提交订单,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您取得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发票应有清单且和实际明细必须相符。
该公告还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因此,在优个平台提交订单时,不再可以选择发票项,而是根据实际订单内容明细开具。
对这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此,公告再次对此予以明确。
上述重大政策修正,会给优个网的广大优友带来不便影响,但作为一个负社会责任的企业,优个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也希望大家能给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