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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出路-创新与诚信
电子商务的发展出路-创新与诚信
匿名
2008-12-06
2744







 电子商务的发展出路-创新与诚信

     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信息产业将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也是国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直接

影响着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和发展。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超越时空界限、双向信息沟通、交易

手段灵活和交货方式快速等特点,将改变传统的贸易形态,为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成为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增长

点。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世纪的一项重要国策。而发展电子商务必须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并举。

一、电子商务对现存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和知识经济最突出的代表,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在社会经济领域引起的革命性变化,其意义将超

过200年前工业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这不仅在于,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是因特网的开放性、全球

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在商业贸易领域中的运用,从而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贸易成本、提高了贸易效益。更在于,

电子商务已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正在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

的经济运行与结构,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许多基本游戏规则将因此而发生深刻的变化。

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最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正在改变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甚至正在冲击和改变人类

社会在工业化时代赖以生存的许多制度。事实上,这种冲击是多方面的,无论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还是社会文化和生

活制度,都在经受或将经受电子商务的挑战。其中,商贸制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

度、企业管理制度等都是电子商务直接冲击的对象。

就商贸制度而言,“电子商务的应用正在产生的新的交易过程和新的交易方式。一方面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有用

信息、扩大选择面、提供新的劳务、使购买过程流水化并降低了成本,以此来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由于顾客能通过互

联网从各种渠道获得许多价格和产品信息,互联网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价格约束”[1](p22)。具体来说,首先,电子商务通过

网络技术,建立互动式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虚拟的商务平台与物理的商务运作的对接,使市场的空间形态、时间形态和虚

拟形态融为一体,使传统的贸易方法进入到了电子化时代,在网上建立完成产、供、销全部商业流程的虚拟市场;其次,互联

网和IP协议(Internet协议)使远处的成本和近处的成本相同,使交易不因范围和距离的变化而递增交易成本,在此基础上

形成的现代化信息环境,改变了人类记录和传播信息的符号,使信息成为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核心,谁掌据了最新最全的

产品信息和市场信息,谁就在这种虚拟的市场上掌握了主动权。再次,电子商务是平等竞争的最有效的工具和载体,它改变

了企业竞争的基础和方式,使交易规范化,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贿买贿卖,净化流通领域。最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冲击着

传统经济结构和贸易方式,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主导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

资一体化的进程。

就财产分配制度而言,电子商务将使产权制度特别是财富分配制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网络时代特别是电子商务为知识作

为资本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范例。甚至可以说,社会财富将会因电子商务的存在而进行重新分配。那些掌握了先进的网络技

术和最能感悟电子商务的知识英雄们,将以自己的知识资本迅速地获得较大份额的社会财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前联合

国秘书长加利先生将电子商务视为“世界正在关注着国家财富再创造关系间的一场革命”[2](p40)。

就劳动制度而言,随着电子商务的扩展,就业需求效应将传递到经济各领域。提供运输和装运服务、网上目示、桌面出版

等服务的工作出现需求而且发展迅速。同时,其它一些职业的需求将下降,包括旅行代理人、股票经纪人、银行出纳员和

通讯设备操作人员。其原因在于消费者将增加网上采购及其它网上交易活动,以绕过额外的传送方式或是选择一条直接

路线来收集信息。

就管理制度而言,“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战略手段”[3](p282)。具体来说,电子商务将彻底改变人

类的管理思想,它要求企业从以生产为中心的管理思想,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中心的管理思想。纵横交错的计算机网络改

变了信息传递方式,原来起上传下达作用的中层组织逐渐消失,高层决策者可以与基层执行者直接联系,企业的组织结构

和职能,从层次的指令控制结构转向基于信息的扁平结构,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管理职能、工作群体的结构都将发生

变化。原来的供应链将形成一个端到端的关系式的管理模式,这种集成的或扩展的供应链管理着连接客户、生产商、供

应商、销售商、竞争对手的网络。

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正处于一场由数字处理推动的技术革新之中,并在经受因这种技术变革而产生的制度改革。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优化制度环境

电子商务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它是因网络技术革命而产生的全新的商业形式,技术革命是其产生的根源

和基础。因此,最初从事电子商务的大都是那些具有网络知识的技术精英。他们的主要注意力是如何将网络技术商

品化和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上。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技术精英们越来越感到,电子商务主要的问题还是

商务,无论技术如何先进,面对传统的商务规则都会变得有些力不能及。于是,人们不得不从技术以外的视角来审视

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了。那些有远见的政府和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许多问题都

需要用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新的组织形式和新技术一样的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p97)。

在一定的意义上,电子商务对现存制度的冲击程度就是现存制度规则对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制约程度。事实上,目

前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制度环境。这种障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在工业化时代的许多制度严重阻碍着电

子商务的发展。人类社会现存的许多制度都是基于工业化时代的要求和特性建立的。电子商务却是以网络时代和知

识经济为基础。这两者的差异十分明显。正是这种基础性的差异,构成了电子商务与现存制度规则的冲突。另一方面,

人们还没有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新的规则体系。电子商务是Internet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人类对自己创造的电

子商务缺乏必要的理论认识。这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艾伦·格林斯潘所说,“一种最新的发明创造——我们称

之为信息技术——正在以一种我们未曾预料到的方式开始改变我们的贸易方式,并创造价值,这种方式在5年前还是不

可想象的”[1](p10)。也就是说,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造成了各国政府及经济学家们认识上的不足,尚不能为电子

商务的发展提供适当的制度环境。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由于人都是自私而有理性的,他们总是在给定的

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竞争也就成为现实客观的存在。而无约束的竞争行为必定加剧交易活动的不确定

性,增加交易成本。为了减少这种成本支出,人们建立了许多要求行为人共同遵循的契约关系或交易规则,作为社会经

济活动的约束条件。这些规则的存在,使社会变得有序,使社会各种资源的配置更为合理,从而提高了人类活动的效率

和改变人类生活的经济环境。制度就是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制度通过界定和

限制交易主体的选择集合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来源于交易活动的潜在收益成为现实。人

们通过这一系列规则来界定自己的选择空间和约束相互关系,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带来的交易费

用的增加,进而创造有效的组织运行条件,促进生产性活动。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创造了许多有效的经济制度,以解决

人类面临的各种合作问题。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创造新制度来适应新的经济条件的过程。而科学有

效的制度,是人们对制度资源充分认识和合理开发运用的结果。

要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就必须清除那些严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旧制度,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创造能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制度。因为,网络时代和电子商务这种通过虚拟市场来进行交易的商贸形式,有许多新情况和新

问题需要依靠制度创新来予以解决。比如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与交易安全相联系的商业信誉问题。中国有学者指出,电

子商务的问题不仅仅是电子问题,也不仅仅是商务问题,而且是一个商业信用问题,以及商业信用赖以确立的道德问题。

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是正确的。然而,如果要进一步深究,我们会发现,信用的基础虽然有文化和道德基础,但其真正的依

托应该是信用制度的建立。

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力以及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制度创新

是通过提供更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而对发展作出贡献,而这些途径通常导致经济基础性的调整。要建立更有
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首先就要建立能影响信息和资源的更为有效率的组织,要建构这些组织原则和方式,也就

是要创建系统而科学的制度规则。这种意义上的制度创新,对于新兴的、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特别重要。

三、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特征

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的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的模式、方式和路径。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将以技术主导型的创新模式进行。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制度重新安排或新的经济制度的产生

有两种基本的理论模式,即需求诱导型与供给主导型。所谓需求诱导型是指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单个行为主体为谋求

在现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润)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这种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主

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制度约束下,谋求确定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

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这种需求能否转变为新的制度安排,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制

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合与其它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力量优势明显,则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权利

界定将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所替代,最后国家通过法律等形式确立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和产

权规则,从而导致制度变迁。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则是在一定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

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

或力量的对比。显然,这两种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式在互联网时代需要修改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

因技术变革而引起的历史性的商贸革命,技术主导的作用超过了利益主导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技术主导下的制度

创新没有利益因素。我们在这里强调的只是,人们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商贸活动时,首先而且主要的是以技术手段为条件的

,也许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努力可能产生的利益格局。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方式是开放式契约方式。这是“由于普通合约按照比较优势促进了有效的专业化,因而对于队生产

进程来说,一些在联合投入间的特别合约被共同用于队生产。不是由于所有联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边合约,而是一个集中

的共同团体促进了队生产中的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合约形式形成了所谓企业尤其是适合于组织队生产进行的实体的

基础”[4](p85)。网络经济的本质和发展形式及方法都要求,有关主体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产权的交换和安排,都应该是

一种自愿的契约选择过程,是按价值规律和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的交换过程。因此,网络时代的制度创新应该以契约选择

为电子商务的灵魂,将具体的产权选择进行科学的量化,并以标准化合约形式反映这种量化产权,以经济行为主体的自

愿选择来最终实现利益的市场交换和产权安排。这就是,“竞争和革新的陈旧的制度性障碍应该由那些不特别偏袒某

一技术和行业的‘开放构架’的原则来取代”[1](p94)。对于这种开放式的制度结构,已有经济学家给定了许多原

则性的意见。在美国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政策研究所就认为,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新经济的革新政策应立足于四项

基本原则:在新经济基础领域投资,尤其是在教育、培训、科学和技术研究方面;建立一套灵活、开放、支持革新和

发展的贸易规章制度,包括信息技术革命的政策;确保工人能够得到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顺利前进的必要技能;政

府的重组和数字化,保证它的迅速、灵活、反应快速。显然,并不只这些。起码还需要将全球一体化作为原则和标

准。因为网络时代是全球真正一体化的时代。任何创制,任何标准,如果不能适应这一特点,就不可能在网络中生存。

但是,这并不是说,全球所有的网络企业制定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制度标准的全球一体化,是指各种制度和标准的兼

容性。这种兼容性表明,网络时代的制度体系应该在共同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规则体系的这些基本原

则应该是网络时代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路径是从制度整合到新制度的确立。网络时代的制度创新是在对现行制度规则体系的确认和

划分的基础上,实现制度边际效应的重组。这种制度边际效应的重组,首要目的是要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减少交易

费用,实现制度规则体系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因此,考虑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约束条件将决

定制度规则边际效应重新安排的成本和实施的费用,是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所作的制度选择。但是,制度创新不可

能象理论创新那样,可以完全自由地进行。事实上,一定的制度规则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制度之间的冲突反映了利益

之间的冲突,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会千方百计阻碍新事物的发展,因而,也就从来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制度整合

体系存在,任何制度边际效应的重新安排必定要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其中,现行法律对制度创新的影响和制度边

际效应综合体的运行成本的约束是最主要的。现行法律特别是宪法决定了选择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制度变迁

的进程和方式。国家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法律确立并保护它认为必要和应该的社

会规则。这并不是说,法律反对一切制度变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事实上规定了制度创新的方向。为了控制由

法律界定的制度创新方向,协调好现行制度利益的既得者与新制度利益的获得者之间的平衡,国家权力中心一般不

愿意采用激进的创新办法。尤其在中国这样实施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国家,维护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将有助于

稳定有序地完成制度创新的实施,减少谈判成本。可以说,个体收益是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但它不

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经济制度真正的供给者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也就是说,我们在规范电子商务时,要充

分考虑国家法律对各种制度规则体系的界定。凡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电子商务的规则而予以

确认和许可,否则,将直接触犯国家的法律规定,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制造新的障碍。只有对国家肯定的行为和保护

的经济关系进行重组,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起码不会造成直接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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